發布時間:2018-11-09 來源于: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印發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8〕17號),標志著我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的補償辦法正式實施。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君行團隊作為《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起草團隊,圓滿完成委托單位交辦的起草任務,受到肯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截圖
《辦法》主要是根據我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依法批準的工程建設中有重大考古發現、需要實施原址保護時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的相關辦法,需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具體補償范圍和標準。
為落實好該項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基礎性研究,根據市政府要求,做了很多前期準備工作。2017年初決定啟用委托第三方進行起草工作。廣信君達君行團隊作為該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顧問,接受該項任務,在負責人蘇東海律師的帶領下,會同團隊成員譚朗薇以及律師李東倫、梁廣濤、張力于和助理樊俊明等共同組成工作組,協助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相關的立法調研及起草工作。君行團隊根據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對《辦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召開了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參與部門協調會,梳理征求意見表,進行文獻檢索和數據分析等,歸納總結廣州市歷年來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結合體例進行剖析,十易其稿,歷時一年多,經過調研、立項、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廣州市人民政府名義公布實施。
近年來,地下文物特別是原址保護的重要性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重視,北京、蘇州、南京等地相繼出臺了地下文物保護的相關措施,我省特別廣州市近年也對勘探發現的大型地下文物建筑實施了原址保護,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對于實施原址保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相關部門也有一些較為成熟的做法,但有必要將補償的相關程序及標準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進行實施。我國對文物保護領域的立法一向較為重視,既有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也有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還有省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市人大制定并經省人大批準實施的我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均體現了立法機關對于文物保護的重視。根據《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于僅對地下文物原址保護的補償作了原則性規定,需要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補償范圍及標準,以填補該部分的立法空白,這對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廣信君達君行團隊在起草《辦法》的過程中得到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全程指導與支持,文稿結合廣州實際,具有地方特色。
《辦法》內容共十四條,分別對立法目的及依據、名詞定義、適用范圍、主管部門、補償原則、實施原址保護的認定、確定原址保護需收回國有土地或征收集體土地的程序、收回國有土地或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的補償、涉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補償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原址保護的要求、實施涉及的溯及力、有效期等內容作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辦法》吸收了現行成熟的做法,將會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用性較強、可操作性較高。


《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補償程序圖解
制定與實施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在擬定的過程中也有相應的規范。《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及《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等均是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委托第三方起草特別是委托律師起草越來越受到歡迎,律師參與具有獨特的優勢和基本條件,可充分發揮其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同時律師職業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中立地位,防止部門立法利益化,起草時可以使得規范性文件緊緊圍繞本地實際情況,更具有可操作性。
廣信君達君行團隊在蘇東海律師帶領下先后擔任或參與了多家省直機關、市直機關包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海珠區委、區政府等多家政府法律顧問,在地方立法、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查、規范性文件起草、立法后評估、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提供了專項服務。
廣信君達將繼續秉持“效率、信任、責任”的核心價值,充分發揮本所專業優勢,為客戶和社會各界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讓法律更有價值,做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的領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