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0-09 來源于:廣東廣信君達侓師事務所蔣白婷
據新聞報道,中國著名企業家劉某在美國明尼蘇達州因涉嫌性侵女大學生曾遭當地警方逮捕。劉某涉嫌罪名是:CRIMINAL SEXUAL CONDUCT;立案依據是:PROBABLE CAUSE。
中國企業家出境旅行和商務考察期間,涉嫌違法,不但會對當事人的出行造成很大的困擾,甚至會對其個人聲譽、企業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
鑒于中美法律制度的差異和文化的不同,本文將從學術的角度探討中國企業家赴美期間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問題,以期引起中國企業家在出境旅游、商務考察期間等對法律安全問題的重視,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規則,安全出行。

01、交往有度、尊重他人合法權益 行為人應遵守所在國法律,在社交場合尊重他人,把握恰當的分寸。 按照中國人的風俗習慣和商業禮儀。大家在社交場合喜歡稱兄道弟,酒過三巡之后,大家有可能握手擁抱,以示親昵。這樣大家熟絡以后,才好談生意。但是,在美國可能會被認為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身體權利,有可能還會觸犯法律。 以美國法律上“ CRIMINAL SEXUAL CONDUCT”即 “涉嫌犯罪的涉及到性的行為”為例,根據美國明尼蘇達州的法律,Minn. Stat. §§609.342 to 609.3451,“涉嫌犯罪的涉及到性的行為”分為5個等級,最高可判處30 年有期徒刑及40,000美元的罰款。[1] 不僅直接性侵犯構成犯罪,已給投訴方或者他人構成身體傷害進行威脅,或達到侵犯目的之行為也可構成此罪。 如果警察接到報警后,綜合現場各種證據及結合個案案件,認為其有合理的理由(PROBABLE CAUSE),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雖然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確定的正當程序原則和美國證據法所規定的無罪推定的證據規則,大多數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保釋出來,但這并不代表其案件已撤銷。司法機關還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偵查、起訴和定罪。不管當事人是否最終被定罪,涉案當事人在美國的商業活動、出入境和移民申請等都可能受到影響。 理論上,中國法律規定的強奸罪或強制猥褻、侮辱罪與CRIMINAL SEXUAL CONDUCT包含的犯罪行為比較類似。但涉嫌此罪時,我國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標準,很多情況下會高于美國法律。 以我國法律上比強奸罪嚴重性稍低的強制猥褻、侮辱罪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涉嫌對他人進行威脅或者侮辱的行為,如果要達到刑法上的定罪標準,必須要帶有“強制性”。 結合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基礎和我國的法律實踐情況來看,行為人雖有類似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如未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公安機關不輕易立案。加之美國民眾可以依法持槍,一些看似輕微的爭議可能會升級成暴力,警方為了維護治安,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較大。因此,兩國法律在立法和執法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管中窺豹,可見一斑。中美法律和文化差異較大,中國企業家應在赴美之前,對所在國的法律有最基本的了解,最好有專業的律師指導。在母國時,法律常識往往從生活常識中可以推導而略知一二,但在境外,法律規定可能與自己以往的生活經驗相悖。 02、依法攜帶、妥善保管物品 出行者攜帶和保管的物品要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不能隨意攜帶非法物品進入美國境內。中美兩國都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會員國。美國禁止進口和出口瀕危物種制成的商品,包括象牙、玳瑁、珊瑚以及一些皮毛和羽毛制品。行為人更不能攜帶毒品。 其次,在美國境內旅行時,應遵守美國聯邦法律和當地州的法律規定。 以攜帶槍支為例,在加利福利亞州,沒有特許的情況下,把隱秘持有的槍支放置在汽車上運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子彈)已被卸載;(2)按規定存放在車輛的后備箱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范的地方單獨存放;(3)在車輛沒有后備箱的情況下,依法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已上鎖的獨立容器中。[2]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境美國,回到母國時,要注意遵守中國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旅行結束以后,不應將槍支或者其他違法物品帶入中國境內,否則會受到懲處。 03、遵守中美兩國的知識產權法律 中國企業越來越多的產品通過實地、網絡電商銷售等方式進入美國市場。兩國企業之間因為知識產權發生糾紛的事時有發生。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應注重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所在國法律。 (1)涉美業務的中國企業應考慮在美國注冊商標或申請專利。中國的企業如果在美國有比較廣的市場或者市場前景,應考慮在中、美兩國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專利,以及時保護其知識產權。 (2)如果涉及到美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應及時、妥善處理。如果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向美國法院申請了知識產權禁止令(Restraining Order),無論法院后來是否最終判定其侵權行為成立,涉嫌侵權方接到禁止令的時候應立即停止禁止令所禁止的行為,否則可能被處罰或者在進入美國境內時被拘留。 (3)避免有連帶性的知識產權侵權。中國企業在加強自主創新、尊重國內外同行的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應該避免被動地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連帶性”的涉嫌侵權。 以美國法律U.S. Code: Title 35 - patents條款為例,銷售者銷售、提供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進入美國境內,該產品使用了他人人擁有專利權的產品、部件或者材料,且明知該使用不屬于非侵權使用的,該個人或者企業可能構成連帶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 因此,市場主體直接生產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屬于違法行為,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也屬于違法行為。雖然在此法條的立法框架上與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接近,但實際操作又有非常多細致的差別。因此,在平時的商業合作中,要注重聘用中美兩國律師進行合同審查,避免“被動性”侵權。 最后,企業家在美國出行期間,遇到困難,可以聯系中國駐美國使、領館或者尋找中美兩地有處理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及時溝通、依法解決。 [1] 2017 Minnesota Statutes. 609.342 CRIMINAL SEXUAL CONDUCT IN THE FIRST DEGREE.Subdivision 1.Crime defined. A person who engages in sexual penetra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or in sexual contact with a person under 13 years of age as defined in section 609.341.subdivision 11, paragraph (c), is guilty of criminal sexual conduct in the first degree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exists:……(c) circumstances existing at the time of the act cause the complainant to have a reasonable fear of imminent great bodily harm to the complainant or another; [2] California Firearms Laws Summary 2016. 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25400 does not prohibi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ver 18 years of age who is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a handgun, and who resides or is temporarily in California, from transporting the handgun by motor vehicle provided it is unloaded and stored in a locked container . (Pen . Code, § 25610 .) The term "locked container" means a secure container which is fully enclosed and locked by a padlock, key lock, combination lock, or similar locking device . This includes the trunk of a motor vehicle, but does not include the utility or glove compartment . (Pen . Code, § 16850 .) [3] 35 U.S.C. § 271(c): "Whoever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machine, manufacture, combination or composition, or a material or an apparatus for use in practicing a patented process,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and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shall be liable as a contributory infri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