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1-23 來源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楊超男、吳聰
賦予外國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內公民或法人平等的民事訴訟地位,是現代國際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已被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所普遍采用和承認。聯合國主持簽署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又進一步將國民待遇賦予了難民和無國籍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了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有權獲得同等對待的權利,體現了我國在對待非本國公民參加民事訴訟問題上的立場,即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
該規定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境內參加民事訴訟提供了法律基礎。現實中,外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下文同)在我國參與民事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主體資格證明資料和授權資料。本文根據現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并結合各地法院的實踐做法,對外國人在中國參加民事訴訟所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授權資料的法定要求,予以梳理、歸納,供讀者參考。
【法條索引】民訴法第5條、263條、264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523條、524條、525條、526條、527條、528條、529條;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5條。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1、當事人為自然人
自然人依法應當提供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無須公證或認證,但應向法院提交中文翻譯件。當事人對中文翻譯件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共同委托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如果對翻譯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法院確定。
實踐中,對于外國當事人直接向法院遞交的個人身份證明,法律并未要求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但在境外委托代理人提交,則需要經過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我國境內委托代理人提交,則僅提交我國公證機構公證過的身份證明即可。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應提交其合法注冊登記、存續的證明,一般為公司注冊證書,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執行董事)或股東的身份證明書,證明其姓名和職務。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注冊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證明均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實踐中,有的法院(如深圳中院、中山中院等)除要求當事人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外,還需要提交該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同意起訴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合伙人協議或者負責人意見,并辦理相應的公證以及認證手續。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因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作為被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追加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為共同被告。

圖1:外國人在中國參加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證明資料法定要求簡圖
1、代理人的資格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中國公民或是本國人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根據我國參加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外國駐華使館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官銜者),當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還可以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代表在我國法院出庭。
取得內地法律執業資格并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在人民法院代理涉港澳商事案件的范圍應當符合《司法部公告第136號》的規定,即代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合同糾紛、知產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序案件。
取得大陸法律執業資格并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以大陸律師身份在人民法院代理件的范圍應當符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法律職業管理辦法》,即擔任法律顧問、代理、咨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涉臺婚姻、繼承方面的訴訟法律事務。如果外國人所涉民事訴訟在前述范圍內,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居民可以以大陸律師身份從事代理。
2、授權委托手續
(1)無須公證認證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525條的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據此,外國當事人如能夠親自到法院辦理授權委托,則不需要經過公證認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自然人的外國、港澳臺居民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國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除了向辦案人員出示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還必須提供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必須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
為避免后續訴訟(如二審等程序)中產生代理資格爭議,委托人最好是要求法院辦案人員應在授權委托書上注明相關情況,并要求當事人予以確認。
另外,在實踐中,對于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外籍當事人出具的或在我國境內直接遞交的授權委托書,同樣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如,(2017)云29民終65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被上訴人張永明作為外籍華人在上海有住所,其委托中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無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和駐國使領館認證。”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應當提供在我國有住所的證明。
(2)必須公證認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須經公證及認證的法律文件,應以與該外國人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公證機構、使領館出具的公證、認證為佳,該聯系因素一般以住所地為佳。換言之,最好應以當事人所在國住所地的公證機構、使領館分別出具公證、認證。
(3)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當事人是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時,還應向法院提交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辦理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

圖2:外國人在中國參加民事訴訟授權委托法定要求簡圖
3、代理期限
外國當事人將其在特定時期內發生的或者特定范圍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予以認可。該一次性委托在一審程序中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的,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中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
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
截至2018年9月,我國已與76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其中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項,已全部生效;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20項,已有18項生效。在這些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大多會涉及文件認證問題。如我國與新加坡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21條規定:“締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制作或證明的文件和譯文,如經正式蓋章,則無須任何形式的認證。”如果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的所在國和我國訂有這樣的雙邊條約,該外國人取得的主體資格證明資料(僅指官方證明)、法院文書等均屬于免于認證文件。
概括而言,民商事、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對于認證問題的規定一般為“本協定中所指任何文書不需要辦理認證”或“締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制作或證明的文件免于認證。”如果外國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或授權資料中,有法院文書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的文件,則需要通過查明雙邊條約的規定(如有)來確定這些文件是否需要認證,從而減少當事人訴累,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