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全朝暉,廣信君達高級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境內及跨境金融證券、保險、稅務規劃、知識產權;外商直接投資、項目融資、電子商務及境內外糾紛爭議解決
作者:陳贊,廣信君達執業律師。主要執業領域:跨境投資及融資、并購、知識產權、房地產、公司法律事務、境內外爭議解決等。
來源丨作者授權發布,原載于《廣東律師》雜志2016第4期(總第207期)
2016年6月24日,英國就脫歐問題舉行了歷史性公投,支持脫歐的人占比51.9%,英國選舉委員會公布,英國投票決定脫離歐盟。這一結果隨即在全球金融市場產生震蕩。如此前的市場預期英鎊兌美元匯率創下1985年以來新低,日本東京股票指數一度跌幅超過8%,黃金價格上漲至每盎司1358美元的水平。歐洲股市受挫,英國富時100指數下跌3.15%,德國DAX指數、法國CAC40指數分別下跌6.82%、8.04%。金融市場是政治經濟的實時晴雨表,但英國的脫歐,給全球的法律市場也帶來了不小的漣漪反映。對于對英國、歐盟進行投資、貿易甚至是移民、就業的華人及中國商人,英國脫歐也必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英國脫歐會對我們的業務、工作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廣信君達高級合伙人全朝暉、律師陳贊作為本所從事跨境和涉外法律業務的中國律師及跨境法律服務提供者、安排者,并結合其過往在境外英美及港資律所具體涉及歐洲及英國業務的工作經驗,如下給出的簡要分析。
一、為什么英國脫歐會波及法律市場?
(一)歐盟法在歐盟各國(包括脫歐選擇前的英國)的優先適用地位
歐盟法獨立于成員國法律秩序之外,其直接適用性的規定,見于《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189條,即“規則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在歐共體的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歐共體法與成員國法是互相補充的,但兩種法律制度也可能同時規范相同情況。此時,如果有直接效力的歐共體法與成員國法規定不一致而發生沖突,則哪種法律制度優先?對此,基礎條約雖未作明確規定,但歐洲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確立了共同體法優先原則。
英國是通過議會制定《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案(The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of 1972)》加入歐洲共同體的。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政治上的爭論,這部法案接受了一項原則:直接有效的歐洲共同體法律高于英國法律,而眾多涉及歐盟各國的商事紛爭,也通過歐洲法院的司法審判得到解決。
(二)歐盟法對歐盟成員國及全球法律市場具有重要影響
1、《歐盟條約》確立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共同市場的共同關稅和共同貿易政策的建立和實施。在保證市場競爭不受扭曲的制度安排以及在市場運行所要求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條件下,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均可自由流動,而且在世界市場上作為一個單一參加者而活動的、各成員國共同擁有、參與和分享的市場
2、歐盟的公司法律制度確立了外國公司的互相認許和待遇、公司的設立、公司的合并與分割、會計、內部組織和其他方面
3、歐盟的競爭法律制度(a)《歐共體條約》中的規則;b)部長理事會和委員會的規則和指令;c)委員會的決定和聲明;d)歐洲法院的判決;e)以及《第4064/89號規則》(亦稱“合并規則”)的設立,對企業合并與競爭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4、歐盟作為現代知識產權法律的發源地,統一的歐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無疑是強度較大的。
5、歐盟的沖突法(《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及《合同之債法律適用公約》)對于與歐盟成員國相關的法律糾紛所應適用的法律、管轄法院的選擇、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具有明確的指導性。
為方便理解,其實以上各項內容與WTO及《服務貿易總協議》等規則所稱的跨境貿易及資本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等四大交易活動所涵蓋的范圍相類似;而美國主導的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區、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CEPA、中國及東盟國家的自由貿易協議安排也有異曲同工之處。鑒于英國法律,尤其是英國的商事合約等法律解析體系在當今全球經貿往來、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案等國際商事交往通則方面占主要地位且日趨為各國的各參與方認同,為此,在英國留歐的情形下,目前英國法律的體系,實際上將保留英國傳統普通法體系和歐盟法律成為一種混合體的狀態。例如上述所言的競爭法、勞動法、產品責任法等方面,英國法律受歐盟相關法律和指引的約束較多,從制度經濟的成本和收益視角言,有關制度成本計量上具有相關的不確定性; 相反,在英國最終選擇脫歐的情況下,英國法律將有更大的機會回歸純粹的普通法體系,從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律師角度,將更容易理解、掌握英國法律,從而進一步精確有關國際商事規則;而不論普通法或是成文法視角,在業界對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時,也可以據此作出相關較為明確的法律服務管理及組織形式上的安排,從而有利于及時明確各國各方的成本和收益預期。
二、涉及歐盟英國之間業務的跨國公司及相關跨國業務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商業合同條款
如果一個商業合同具有較長的履行期限,并且其條款中包含有同英國及歐盟相關的條款,那么它所受的沖擊毋庸置疑。比如說在適用法律及管轄權條款上,外國公司可能傾向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歐盟法律或歐洲法院,但英國脫歐后,該等條款將可能面臨失效的風險。例如在支付條款上,曾經選擇的歐元可能將換成英鎊;而英國的脫歐本身可能成為不可抗力而直接導致合同的不可履行等等。
(二)金融服務業
倫敦作為世界領先的金融中心,成為了僅次于香港的人民幣交易第二大中心,已成為人民幣走出亞洲較為有利的跳板。倫敦作為歐洲金融服務中心,享受著歐盟賦予其的類似于“護照派發”的便利,因此,任何總部設在英國的金融公司均可以自由進入歐盟成員國。如果英國不再享有這一便利,中國乃至全球金融企業將遭受巨大打擊。
(三)直接及間接稅務
對于總部設在英國或歐盟成員國的企業而言,目前在稅務上享受著歐盟法帶來的諸多稅務便利。比如一個總部設立在英國的跨國企業,在收取其在歐盟成員國的全資子公司的利息、版稅、或分紅時,根據歐盟的母子公司法令和利息版稅法令,可以享受免收所得稅的優惠。但如果英國完全脫歐后,將可能不再享有此等優惠。
(四)貿易及關稅
英國脫歐,將無法再享受歐盟國家的單一市場的各類貿易便利。跨國貿易將可能面臨更多關稅壁壘和其他不利因素。而英國不再實施歐盟的反傾銷法后,將可能從英國自身利益的角度制定更為嚴苛的反傾銷法律,這將給脫歐后的涉英進出口貿易帶來不可預測的影響。
(五)專業服務準入
此點,本文暫僅以從事歐盟-英國跨境執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主要包括律師及仲裁、調解服務)及其相關業務規劃為例,英國脫歐將逐漸對其必有所影響。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經濟聯盟(歐盟前身)以來,受益于減少和消除歐盟內部服務準入的政策安排,歐盟國家的律師和律所可以獲得在英國提供歐盟法執業服務的極大便利。而與此相比,英國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進入歐盟則更為方便。英國的有關提供商組織機構充分利用英國法律理念的全球商事影響力,在如德、法、意仍至北歐各國迅速以并購、新設機構等方式擴張,為包括中國企業在內的跨境、跨國企業提供有關英國法律和歐盟法的一體化的意見和法律服務。可以說,歐盟-英國跨境執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各自的具體活動領域內,為減少和消除歐盟-英國法理念及其具體制度差異而原有的不確定性作出不少貢獻。
惟可以預見,在英國脫歐后,包括英國、歐盟律所、英國、歐盟律師在內的有關從事歐盟-英國跨境執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其在歐盟及英國市場上的業務均互受較大的負面影響。 而歐盟和英國之間關于相互轉換、聯辦專業資格方面的便利也極有可能會受到影響。
此外在其他領域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歐盟法不再適用而帶來的法律風險,比如保險、并購、知識產權、房地產、電信、能源開發、歐盟區內人員的自由流動工作等等。
以上種種,除非僅僅涉及英國或歐盟的單一跨國業務,但對于更多從事涉及歐盟、英國之間業務的跨國公司及相關跨國業務而言, 都將會有較大機會被迫加大了歐盟-英國法理念及其具體制度差異下而存在的制度成本和法律風險。
三、如何應對可能的法律風險及規治
鑒于英國已選擇脫歐,歐盟主要國家已明確表明了要求英國盡快啟動脫歐進程的決絕態度,因此,與英國及歐盟有業務存在和往來的跨國公司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英國脫歐帶來的一系列法律風險和沖擊,如何應對便成了跨國公司和涉外律師所共同關注和協同作戰的問題。
在英國正式脫歐前尚有兩年緩沖期,緩沖期內歐盟法將繼續適用,也給了我們采取相應法律措施的時間和空間。緩沖期間,英國將可能就曾經的歐盟便利繼續展開同歐盟的談判,以期簽訂能最大可能地保留歐盟法曾賦予的便利條件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和協定。
近期,對于確有華人華商在歐洲、英國從事投資、貿易、上市并購甚至考慮移民、工作等方面業務及情況的,本所認為他們在獲知英國脫歐選擇后,均希望立刻評估該等事件對其業務安排及其各類規劃會有何風險及影響。作為中國的涉外律師,我們將密切注意英國與歐盟所將可能采取的法律措施;而作為進一步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我們亦事先將作出一些了解研究,同時,我們也將通過主動同有關同業伙伴協商,了解目前從事該等歐盟-英國相關跨境業務的其他境外律師同行在中短期內可能發生的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的變化,以便能更好地協助客戶,將各類風險預先減至最低。
(完)